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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的公众参与
日期: 2008-06-04 17:03:47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环境影响评价应具有公众参与的内容。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进行征求公众意见的活动。国家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公众参与实行公开、平等、广泛和便利的原则。

  一、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

  按照国家规定,以下项目需进行公众参与:

  ①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②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③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

  以上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设置公众参与篇章,没有公众参与篇章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在发布信息公告、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后,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在其政府网站或者采用其他便利公众知悉的方式,公告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的有关信息。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日,并确保其公开的有关信息在整个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之内均处于公开状态。

  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前,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提出意见的公众反馈意见处理情况。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开征求意见后,对公众意见较大的建设项目,可以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再次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决定后,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告审批或者审核结果。

  公众可以在有关信息公开后,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按照有关公告要求的其他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负责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意见。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认真考虑公众意见,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公众认为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公众意见未采纳且未附具说明的,或者对公众意见未采纳的理由说明不成立的,可以向负责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并附具明确具体的书面意见。

  二、开展公众参与的意义与现阶段存在的问题

  通过公众参与,建设单位可以更好的了解工程涉及区域居民对工程建设的态度和意见,可更有效地了解区域环境特点和工程建设可能对当地居民和环境造成的直接和间接影响,以及居民对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征求公众意见后,将反馈的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和分析处理,可以更科学的考察广大的公众对工程建设的真实想法、意见和建议。

  公众参与一方面可增强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充分发挥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参与和监督作用;另一方面通过向公众介绍项目的类型、规模和同类项目有关的环境问题,让公众真正了解项目的实情。并通过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和疑问进行解答,减少公众对工程的误解,避免公众对工程产生不必要的抗拒情绪,利于达到环保要求的工程建设的顺利展开。

  公众参与工作现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分为两类:一类是农村、山区等科技、文化普及水平较低地区的公众或因不明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或因不自信自己对工程的理解,或因对工程提意见有所顾虑,有人甚至担心这是和社会主义建设唱反调,由于以上诸多原因,公众多不愿参与或被动参与,不敢或不愿说出自己的真实想法;第二类是由于对输变电项目的不了解与误解,过分的夸大了变电站及输电线路的电磁影响,形成恐慌心理,对公众参与过程形成阻碍。

  本次宣传活动旨在希望广大群众能够更加客观的了解输变电项目,更加客观的参与到公众参与这个环节中来,为构建和谐社会搭建一个友好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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